服务期未满就走人,需要返还培训费用
2021-08-10 18:16:00 浏览:
小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被公司安排在研发中心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出资10万元让他出国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在出发前,公司与他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小蒋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后才能另谋高就,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蒋学成归来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因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他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仲裁裁决,小蒋应向公司返还培训花费6万元。
【点评】
小蒋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提供的培训。诸如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力、工作要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第二,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专项培训的上述属性,公司安排小蒋出国接受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培训,与小蒋所签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小蒋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构成违约,经核算,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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