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违约一怒之下不辞而别,不能获经济补偿

2021-08-10 18:20:00   浏览:


小韩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便在工作一年后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快递催促他返岗上班,均没有回音。10天后,公司以他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韩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侵犯了他的社保权,其不辞而别就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被迫的。由于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小韩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其请求被驳回。

【点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程序合法,否则,不能主张相关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通过对上述两款进行比较分析可知: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用人单位具有上述第2款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时,劳动者辞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在单位有上述第1款规定的一般过错情形下,劳动者辞职虽然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

本案中,公司未为小韩缴纳社保属于上述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其有权辞职,且只要通知公司并说明原因就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可是,小韩没这样做。相应地,其不辞而别,并不能说明其具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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