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员工报警称遭同事性骚扰,反被公司解雇,法院:公司有义务预防和处理性骚扰
2021-08-11 18:15:00 浏览:
2019年5月16日,时任椿本公司员工的周女士在工作群中发消息称,“昨天要求公司给出关于严某某(同为椿本公司员工)涉嫌性骚扰我的处理方案,但是到现在我也没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并且表示“我的家人强烈反对我参加公司周末的团建活动,因为公司对于我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让我遭受到了如此巨大的痛苦。”
对于这样一条消息,周女士收到的回复是:“请勿在群里讨论与其他人员无关的话题,有事情单独邮件联系。”
一个多月后,周女士被公司解雇了。于是,双方闹到了法院。
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判决书这样写道: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用,人单位也有义务。
报警称被性骚扰,遭遇公司解聘
2019年3月,周女士曾与椿本汽车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椿本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岗位为营业技术本部担当,每基本资7600元。
2019年85,周女士却被公司解聘了。椿本公司出具的告知函显示,公司罗列的多条理由,其中一条是“发送不实信息并在充证据前提下报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作环境及秩序,对他及公司造成负影响,公司予以记过处理。”
周女士报警的内容是,遭遇到了男同事严某某的性骚扰。
原来,在来到椿本公司之前,周女士和严某某就已经是椿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同事。在曾经的迎新会上,严某某喝酒呕吐到周女士的包和鞋,严某某事后进了赔偿。此后严某某邀约过周女士吃饭,被拒绝。
周女士在答辩意见中表示,严某某经常以各种理由邀请她吃饭,她加班时严某某也同样加班,给她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
2019年3月,周女士和严某某一起转入了椿本公司。当时,椿本公司还就严某某涉嫌性骚扰事找过二人谈话。
2019年510,周女士以严某某涉嫌性骚扰报警,椿本公司、严某某等到派出所处理,但是未案。
516,周女士在公司部门微信群发送信息,“昨天我要求公司给出关于严某某涉嫌性骚扰我的处理案,但是到现在我也没收到任何处理结果,出于安全考虑,我的家强烈反对我参加公司周末的团建活动,因为公司对于我的安全不能保障,让我遭受到了如此巨的痛苦……提醒公司的同事们周末旅游注意安全,以免受到和我同样的遭遇。”
周女士得到的回复是,“请勿在群讨论与其他员关的话题,有事情单独邮件联系。”
以此这次“性骚扰”事件,周女士被记过了。椿本公司于6月28日的公告中表示,“周女士发送不实信息并在无充足证据前提下报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环境及秩序,对他人及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条例,将对周女士进行记过处理。
同年8月,公司以周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无证据报警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等理由,将她解聘了
法院:并非毫无缘由报警,公司有义务预防、处理性骚扰
对此,周女士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仲裁委裁决,椿本公司付周女士未休假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3万余元。
而椿本公司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反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
椿本公司向法院表示:周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公司,工作期间,周女士称受到男性同事的性骚扰而要求公司处理男性同事,经公司调查及报警均未发现该骚扰事实,遂未予处理,但周女士仍不断要求公司处理,并由此产生公司包庇男同事、压迫其精神之想法,周女士之工作态度也受之影响从而不断消极屡犯违规,无奈公司不得不对周女士作出处分直至解雇。
而周女士认为,她与严某某本作上没有交集,严某某再三以各种理由邀请她吃饭,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看成是性骚扰。
周女士的辩称,严某某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理上的恐慌。向公司反馈后,公司也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证她的安全,不能解决严某某骚扰问题,导致她法正常加班,精神焦虑、崩溃。
上海嘉定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对于椿本公司所称的消极怠工行为,椿本公司相关条例要求“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才能进行处分,而椿本公司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周女士有上述情形。
而对于周女士所提的性骚扰,法院更是指出:相关法律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本案中周女士报警、微信群发送消息并非毫无缘由,且并非只能在有充足证据情况下才能报警。
经查,报警后几天,周女士和严某某就正常上班了,且周女士经提醒后也未在微信群中再次发送消息,因此难以看出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椿本公司赔偿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00元、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148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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