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股权激励月扣职工千元,离职后公司岂能不认账

2021-08-16 19:46:00   浏览:

  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司,面向重点岗位的职工,制定和实行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的越来越多。由于股权激励方案和相关协议的专业术语多、环节繁杂、结构复杂,一般人感觉晦涩难懂;再者,如果牵扯劳动报酬转为股权投资、行权与计息、离职退出等,一旦发生争议,还涉及到究竟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争议。

  案情:职工离职要求返还扣款和利息

  200925日至2014620日期间,赵某在某公司工作。2011118日,某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双方主要约定:甲方特向乙方授予一份额度为占公司股份0.025%的公司股份期权;乙方以本协议下述约定的支付方式,自愿购买某公司0.025%的股权,行权金额为5万元; 认购期自201091日起至2013831日止;行权期10个月,自201391日起至2014630日止;乙方同意在其每月薪酬中预留1000元,存入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专用账户内,作为乙方未来可使用行权资金;乙方行权时购买股权所需资金,首先从乙方在某公司预留的行权资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缴纳现金补足;如果乙方在认购期结束后部分或全部放弃行权,则公司按照平均月息0.55%(三年19.80%的利息)比例,加息退还乙方在此前累计预留在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专用账户内且未用于行权的该部分留存薪酬;乙方离职或聘期结束未获续聘的,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份期权不再授予,其已获得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自动失效,其依据通过行权获得的股权予以保留,其已计入期权计划专用账户内的留存工资,在认购期结束后按本协议约定加息退还薪酬;甲方承诺将按照《员工股份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并管理和乙方相关的股份期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20146月,赵某从公司离职,依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应于201391日返还赵某预留的36000元,并支付利息7128元,但公司至今未付。为此,赵某起诉,要求公司返还赵某留存的36000元,并支付利息7128元。

 审理:股权协议有效 履行义务一方应当举证

  关于该协议的履行,两方意见不同。赵某主张,其从某公司离职后,并未获得某公司股权,某公司也未按《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约定返还其薪酬及利息。某公司主张,其并未在201091日至2013831日期间,每月从赵某的工资中扣留1000元。某公司提交“人事变动表”“薪资变动表”和有赵某签字的“2012年个人工资单”,证明赵某的薪酬、涨薪及某公司给赵某发放工资的情况。赵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不能证明某公司没有从赵某的工资里每月扣留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201091日至2013831日期间,赵某在某公司工作,根据协议约定,某公司授予赵某期权,赵某同意某公司每月在赵某的薪酬中留存1000元作为赵某的行权资金,赵某并未行权获得股权,某公司应依约退还赵某留存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某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理由并不充分,该院不予采信。由于协议约定某公司每月从赵某的薪酬中预留1000元,这种预留的方式使某公司负有协议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没有预留,故该院对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赵某43128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某公司每月是否“从赵某的薪酬中预留1000元”的举证责任在赵某;本案的争议为劳动报酬问题,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审理。一审判决在没有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201091日至2013831日期间,某公司每月在赵某的薪酬中留存1000元作为赵某的行权资金。现某公司主张双方未履行该协议书及未实际从赵某月工资中留存1000元,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某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而本案系双方就《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的争议,《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内容为某公司股份期权授予、持有及行权等事项,故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08/16/2108161051377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