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调岗,劳动者拒绝后能否要求补偿?

2021-08-20 17:58:00   浏览:

用人单位单方面“合法”调岗,但在客观上却增加了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不便和困难,劳动者认为这属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拒绝续签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近日,成都中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该院二审驳回上诉人某清洁服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7400元。

单方调岗劳动者工作成本增加

20185月,罗某入职当地一清洁服务公司,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新都区,工作岗位为司机,且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双方合同在2020131日到期前,清洁服务公司发布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单方确定罗某被分流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工作。

因罗某当时一直居住在新都区,在薪资没有作相应调整的情况下,到龙泉驿区工作客观上肯定会增加其工作和生活成本,故在131日到期后,罗某拒绝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但当地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结案,于是,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洁服务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400元。

拒签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补偿

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该案中,清洁服务公司事前未与罗某协商一致,就单方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将长期居住生活在新都的罗某工作地点变更为距离较远的龙泉驿区,罗某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增加其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付出的交通及时间成本等,且被告公司事先既未取得罗某的同意认可,也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弥补劳动者额外的支出,其续订合同分流方案中所提条件并不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属于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因此,罗某有权拒签,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故依据罗某工作年限已满两年,月工资标准为3700元,遂依法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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