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决定自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河南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2日


河南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二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三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四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五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六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七是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要重点检查1-6项内容。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3日至7月9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7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立案、及时查处。对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集中开展排查,一旦发现违法立即依法查处。专项检查期间,省厅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地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情况将纳入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评。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加大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和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三)强化执法手段。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实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不少于用人单位的5%。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四)做好总结报送。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并于2017年8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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