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司录用跳槽者,原单位索赔应当告谁?
2021-08-28 11:18:00 浏览: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公司拟引进新设备,遂派李某等3人外出培训,并与其签订了5年服务期协议。新设备安装完毕后,还在试产的关键阶段,李某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加薪,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一家科技股份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招聘李某时要求其出具我公司开出的离职证明,但李某骗称我公司不愿出具,所以无法提供。
此后,科技股份公司考虑到李某确属人才,就让李某写了一份承诺保证书,承诺自己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不属实,导致原单位追究责任的,与科技股份公司无关,责任由李某自己承担。
有了李某的承诺保证书,科技股份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公司因李某跳槽及违反服务期协议遭受了20万元的损失,于是,要求李某和科技股份公司共同赔偿。科技股份公司称,自己被李某骗了,而且李某出具有承诺保证书,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李某和科技股份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缪伟
缪伟读者:
首先,李某因要求加薪不成,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科技股份公司在李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虽然让李某出具了免责承诺书,但这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你公司有权请求科技股份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据此,你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可以将李某和科技股份公司列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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