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特殊工时制,也有加班费
2021-08-31 14:25:00 浏览: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无论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中的任何一种,只要劳动者加班工作就应获得劳动报酬。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苛减开销,将特殊工时制解释成没有加班费的工时制。殊不知,实行特殊工时制并不是拒付加班费的挡箭牌。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理解释。
【案例1】执行综合工时制,超时工作须给付加班费
于莹莹于2018年12月初入职一家洗浴中心,岗位为服务员,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20小时,此后连续休息28小时。而在此前,劳动行政部门已经批准洗浴中心实行综合工时制。
2021年6月初,洗浴中心与于莹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向其给付经济补偿。可是,于莹莹认为,她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40小时。况且,她在双休日及部分法定假日仍在正常工作。因些,洗浴中心应向其给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于莹莹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故予以拒绝。
【评析】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间都应与法定的周、月、季度、年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于莹莹在职期间每工作20小时、休息28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10个小时。其在双休日、法定假日继续工作,洗浴中心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案例2】小时工法定假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蔡天水系某公司食堂聘用的面点师,双方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蔡天水每天工作时间为早饭期间2小时,午饭期间3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每小时工资为18元。
2021年8月12日是劳动合同到期日,也是蔡天水退休日。结算工资时,蔡天水提出其曾在法定假日上班,公司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应向其支付该费用。公司认为,蔡天水是小时工且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30个小时,故不同意其请求。
【评析】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蔡天水每周工作时间不足30个小时,不存在因加班而须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
不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包括小时工在内的任何形式用工制,只要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公司应向蔡天水支付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
【案例3】即使进行不定时工作,若加班须支付加班费用
2018年3月1日,韩冰入职某家电公司担任市场管理主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而在2017年初,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该公司对于市场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必须经申请并得到批准,之后加班方可支付加班费。
2021年8月21日,韩冰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他要求公司给付其在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部分休息日出差的加班费用。公司虽认可韩冰确实存在周六日到外省出差,并赶在周一返岗上班的情况,但以其岗位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其从未申请过加班并得到公司的批准为由,拒绝了他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评析】
公司认可韩冰存在休息日出差的情况,考虑到韩冰存在周一在外地工作,或者其在外地工作到周五晚上方能结束工作的情形,公司不应苛求其必须履行先申请、待批准后再加班等手续。同时,公司亦不能以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就否认其加班的事实。
因韩冰在休息日出差或工作至周五晚上才能返回的在途时间,确实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产生,如果公司事后未予以调休,又拒绝支付休息日出差期间的加班费,韩冰可凭双休日在出差途中的车票等证据主张加班费权益。
【案例4】计件工资可以多劳多得,加班费用应当另外计付
苏雅君所在的快递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平时业务量稳定,员工基本上能够在每日8小时内完成定额。但是,如果遇到节假日快递量就会大幅上升,公司为及时完成任务就要求员工自动加班加点完成。
为此,苏雅君等5名员工每逢节假日每天的加班时间都不会低于2个小时。可是,公司依然按投递件数增发工资。当他们要求另外支付加班费时,公司的回答是:快递公司通常都是按件数多少来计算工资的,从来没有加班费一说,更何况员工是为了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
【评析】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当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时,亦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苏雅君等快递员的工作特点是“每逢节假日业务量必然大增”,其为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做法既是工作的需求,也符合企业的经营利益。公司在此时要求员工自动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本质上属于强制员工加班。在此情况下,公司除应按照定额标准落实计件工资外,还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