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薪老板低价转让财产,员工可以诉请撤销转让

2021-09-02 17:15:00   浏览:

编辑同志:

谢某为逃避债务,秘密将其经营的超市以低于市场价约50%的“白菜价”转让给亲戚刘某后逃之夭夭。由于谢某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清偿被拖欠的工资,我们曾要求刘某担责。可刘某认为,工资是谢某所欠,他受让超市与欠薪无关,故我们只能找谢某索要。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吴雯迪等7

吴雯迪等读者:

你们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谢某与刘某的超市转让协议,从拍卖、变卖超市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结合本案,正因为谢某转让超市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其行为也已经导致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清偿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即损害了你们的利益,而刘某作为谢某亲戚明知仍签约、购买,决定了只要该转让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你们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转让协议,并要求通过拍卖、变卖清偿欠薪。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规定:“对于第五百三十九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与之对应,谢某与刘某以低于市场价约50%的“白菜价”转让超市,甚至远低于70%,无疑与之吻合。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97584549275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