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岗受伤害可认定工伤

2021-09-03 17:05:00   浏览:

编辑同志:

虽然我的年龄已达61周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一直在原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公司一再拒绝,其理由是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工伤,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向前

李向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按工伤处理。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应当参保的对象只能是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由于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不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是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则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处理,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正因为你符合该种情形,所以,公司必须对你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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