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出台,员工面临裁员,培训机构职工如何维权?
2021-09-05 19:45:00 浏览:
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审批。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大型连锁教育机构出现倒闭风波,在这些教育机构工作的员工也面临着被裁员等现实情况。本报热线日前也接到几个教育机构职工的反映,他们担心的是一旦机构倒闭无法正常营业,他们自身的权益不知如何保障,对于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不知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在“双减”政策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全国总工会官方微信号推送了文章,就劳动关系、合同等给出了详细的解读。对于处在此类困境中的职工来说,这一文章有着很好的参考意义。
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意见》)颁布之后,已有部分培训机构被传裁员,网传某教育培训机构针对本次《意见》,对部分员工采取调岗措施,被裁员工也获得相应补偿。但在整个培训行业中,并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得到如此待遇。对于需要维权的职工可以重点关注“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调岗行为”及“协商降薪”三个领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签署协议时必须注意劳动关系解除原因
从现有的新闻报道中可以发现,个别培训机构在解除协议中将员工离职原因说明为“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并以不签署即不发放工资及《离职证明》作为要挟。如员工签署上述协议,则很可能因此被认定为主动申请离职而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事实上,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在离职时据实提供《离职证明》,是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培训机构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者在与培训结构协商时,应注意相关协议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发现离职原因被描述成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则应拒绝签署相关离职协议。
二、机构调岗行为应合法合理
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直是培训行业的主力军,也是本次《意见》中减负的重点对象。因此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劳动者,如果被安排调岗,则应注意调岗行为是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审查,不单要考虑调岗行为本身的目的和必要性,也要考量劳动者在调岗前后薪酬福利及能否胜任,还有岗位本身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比如劳动者为培训老师,将其调到保洁岗位,薪酬待遇就必然下调。
因此劳动者在近期如收到调岗通知且调岗行为强人所难或薪酬下调的,应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解决。
三、《意见》背景下的薪酬调整
《意见》中提到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及“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三点,对劳动者的工资及加班费会有相应影响,即使劳动者未被裁员,收入水平也可能下降。
但培训机构降薪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其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降薪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也决定着培训机构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能否得到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dc/content/017bb118a0a6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