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推动就业扶贫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同向、同步、同力推进就业扶贫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就业扶贫工作第一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市、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扶贫专门工作机构,配足配强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全面履职尽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配套力度,加强监管,有效扩大资金的就业扶贫效应。扶贫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和工作对接,精准提供就业扶贫对象信息及变化情况,指导、服务、支持就业扶贫工作。
二、保障就业扶贫资金需求
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将就业扶贫工作绩效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点因素,加大就业扶贫绩效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进一步增加贫困县(区)资金分配额度。贫困县(区)就业补助资金要优先保障就业扶贫工作需要,省、市本级支出的就业补助资金,要向就业扶贫倾斜。
三、健全完善就业扶贫台账
各级扶贫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建立基础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人社部门要核准每个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基本信息,建立行政村、乡(镇)、县(区)、市(区)、省五级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一库五册”。“一库”是指各级人社部门依托扶贫部门扶贫数据信息系统建立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五册”是指各贫困村登记造册的贫困劳动力名册、就业培训人员名册、转移就业人员名册、自主创业人员名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册。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主要建立电子台账;乡(镇)和贫困村劳动保障平台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就业扶贫台账,不具备条件的应先建立纸质台账。
实行就业扶贫实名报告制度。县级人社部门要组织乡(镇)、贫困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收集、确认、登记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变化,定期与扶贫部门对接核准数据信息变化,实行精准动态管理,为分类开展就业帮扶提供有效信息支持。从2017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各市要将当月实现转移就业、创业和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人员名单以电子表格(见附件1、附件2)上报省人社厅。
四、深化省内外劳务协作
深入开展苏陕劳务对接协作,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组织化程度。协调指导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县(区)开展劳务合作,组织部分市及企业到脱贫任务重的市或贫困县举办就业扶贫招聘会,推进区域间劳务协作。
五、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
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贫困劳动力创办的经济实体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贫困劳动力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重点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按《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7〕40号)的规定办理。支持贫困村创建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村,创业担保信用村要优先推荐贫困劳动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六、支持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鼓励各地发展以扶贫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社区工厂。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补贴标准、办法由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区工厂,贫困劳动力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1/5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优先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社区工厂指各类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乡(镇)、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
七、培育就业扶贫基地
依托全省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组织乡镇与当地或周边3个以上企业建立稳定劳务输出输入关系,重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管理规范、吸纳就业能力强、且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基地每新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若贫困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进入就业扶贫基地,则就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到2020年全省认定就业扶贫基地500个,其中省级100个。
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办法由县级人社部门依据陕财办社〔2017〕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就业扶贫基地的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八、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
脱贫攻坚期间,可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村特别设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和就业资金收支情况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办法按陕财办社〔2017〕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贫困县要统筹使用公益性岗位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县当年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
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公益性岗位,所用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不计入陕财办社〔2017〕40号文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出比例限制范围。
九、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介绍贫困劳动力就业
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受理以上贫困劳动力职介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十、开展精准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全面开展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定向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贫困县(区)人社部门要定期举办贫困劳动力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贫困劳动力搭建人岗对接平台。对“三无”贫困劳动力,要做好职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明确专人组织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援助,落实就业见习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政策。
十一、增强就业培训实效
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其在贫困村、乡(镇)开办培训班,就地就近培训贫困劳动力,提高参加培训的便捷性。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对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规定的限制。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由人社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培训结束后,教育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受规定受理期的限制,人社、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的其他事项,按陕财办社〔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设立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补贴办法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参照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制定。
十三、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组织技工院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进行技工教育或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免除学费所需资金从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列支,发放助学金所需资金从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补助资金列支。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对贫困劳动力开展短期职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执行同类职业培训最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同时,继续落实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有关政策。
十四、加强就业扶贫宣传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向社会和贫困群众广泛宣传就业扶贫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使贫困群众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要认真总结本地就业扶贫工作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提高全省就业扶贫工作水平。要深入挖掘就业创业脱贫的先进典型,坚定贫困群众脱困信心,扶贫与扶志相结合,增强贫困群众脱贫动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和服务就业扶贫工作。
十五、严格落实督查考核
以严格细致的督查考核传导压力,强化动力。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规定,以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为核心指标,按季度对各市(区)就业扶贫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增强督查频度和力度,查找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附件:1、就业扶贫工作月度进展情况汇报表
2、就业扶贫实名报表
(本通知加发至56个贫困县(区)人社、财政、扶贫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