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各驻外经商机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各类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日益增多,为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派出人员统称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和对外投资外派人员。


  三、劳务人员是指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称国外雇主)工作的人员。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直接或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并与其签订符合规定的合同,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牌经营"以及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二)国外雇主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必须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遣。任何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劳务人员为国外雇主工作。

  (三)国外雇主包括在国外依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机构。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作为国外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出劳务人员,属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招收和境外管理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照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要求其境外企业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核实国外雇主的合法性和项目的真实性,不得组织劳务人员为国外自然人雇主或未经所在国政府批准可以引进外籍劳务的国外法人雇主工作。

  (五)公民个人自行取得出境手续在境外工作,不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管辖范围内。通过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出境的公民只能在当地从事与签证相符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上述签证变相组织人员出境工作属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四、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是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的人员。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所需人员,但必须已经与所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服务平台招聘并外派人员,但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与项目工期相当的《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可按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外派人员的管理均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负责。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得通过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但不得将外派人员单独分包。分包单位为外派人员办理外派手续,应当具备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否则应由总包单位为外派人员办理外派手续。


  五、对外投资外派人员是指对外投资企业向其境外企业派出的人员。

  (一)对外投资企业可向其境外企业派出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并为外派员工办理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手续。

  (二)对外投资企业直接为其境外投资项目招收和外派人员,必须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对外投资企业的境外企业可作为国外项目业主,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合作,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其工程项目,并外派项目所需人员。


  六、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时,应积极推进员工"属地化",尽可能多雇佣当地员工,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从国内派出人员时,应按驻在国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用工指标;在外人员必须取得工作许可,禁止持旅游、商务签证在外工作;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用工比例规定。


  八、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遵守国内外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落实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要按规定组织外派人员培训和行前教育,明确告知外派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认真组织编写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培训教材,突出案例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实用性。


  九、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或其境外企业应当及时向我有关驻外经商机构书面报备在外人员情况。


  十、违反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