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鄂人社发〔2015〕24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查处、“双随机”抽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注意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工商联合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落实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合格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未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3、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存在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章  监管分类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一)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列入一般监管对象,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二)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列入经常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的频次,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三)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扶持;

  (二)优先推荐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工商联合会)组织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减(免)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限制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惠扶持项目;

  (三)不予推荐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工商联合会)组织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房管、城建、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企业协会(工商联合会)组织等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评选“武汉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授予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4日发布的《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武劳社〔200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