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现就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参保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追补在本市起始参保缴费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7月22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