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嫖娼行为能否给予开除处分?
2021-10-28 14:55:00 浏览:
沪地铁一男子偷拍女生裙底被行政拘留……这种人既卑劣又违法,令人震惊,为人不齿,也发人深省!
实践中,有的涉事职工被行政拘留后,所在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涉事职工不服,由此还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色情、猥亵他人、嫖娼等违法乱纪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吴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
吴某原为S公司的职工。
S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行政拘留8日及以上,无法正常上班;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及其他不胜任岗位等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S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纪律;全年累计旷工时间3天及以上的;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及其他不胜任岗位等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S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完成相应的处罚审批后可予以从重处罚。”吴某签字的“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载明:“不参与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2019年7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吴某有嫖娼违法行为为由,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7月27日,S公司纪委通报吴某等青年员工违纪违法问题。8月14日,吴某被开除党籍。8月30日,公司向吴某出具处罚通知单,吴某拒签。
10月9日,吴某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吴某称,首先,事实上自己当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且在事发后分别向三位领导说明被行政拘留情况,并提出请假申请,获得领导同意。后公司指令自己的组长在内部系统上代操作了请假事宜。自己事后也提交了纸质请假单,公司也扣除了上述事假所涉工资。其次,违反《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给予记过处分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同样被行政拘留的其他员工无一人被开除。最后,公司无权规范劳动者在单位以外且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公司认为,吴某事发时仅提到被行政拘留未提出请假申请,况且被行政拘留也不是请事假的理由,公司也并未收到原告所述的纸质请假单。关于吴某提到的关于公司对于职工所涉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结果,主要因为吴某系党员,担任领导职务,且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警示教育之后及本人签署“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之后,影响恶劣。
2020年7月2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6民初6号)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赋予了单位基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本案中,吴某作为一名党员,并在本部门内担任领导职务,更应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何况他签署过“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表明自愿接受“八小时以外”相关活动的约束和管理。
承诺书中吴某明确承诺不参与各种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否则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厂纪厂规的惩治以及组织的处理。
现吴某从事嫖娼的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其承诺遵守的相关义务,拘留期间客观上也无法提供劳动,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败坏了公司形象,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虽然《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处罚规定中严重警告、记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类别的适用情形中都规定了“其他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等行为应予以处罚的”,但这不意味着该条款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相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给予相应的处罚。现公司根据严重违纪的事实、性质以及后果,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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