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
2021-10-29 12:53:00 浏览: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吉人社联〔2021〕6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加施工单位的所有职工。
(二)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调控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依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确定其缴费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和中央企业工伤保险纳入属地管理时,确定“以增加一定缴费费率,作为企业趸缴费用”的,其增加的缴费费率继续执行原办法,但不计入费率浮动的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数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乘以缴费比例之积。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按《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执行。
二、统一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法规政策开展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统一公布施行的标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组织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使用范围:专家和工作人员(监督员)劳务费、专家培训费、聘请异地专家交通食宿费、组织鉴定场租费、购买仪器设备费、档案资料印制费、文书送达邮寄公告费等。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使用的具体标准,其中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每人每天不高于800元,工作人员(监督员)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
三、统一规范待遇支付政策
(一)待遇支付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外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足额支付。企事业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待遇项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公务员参保前发生工(公)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待遇项目、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待遇支付基数。工伤保险待遇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的,按照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县(市、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本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及其过渡办法执行。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本人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三)待遇调整办法。依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调整确定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工作,及时清理本地与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不适应、相抵触的政策。
(二)至2022年4月30日,本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各地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变。本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结束后,行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省级统筹政策执行。
(三)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用于应对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取消省级调剂金和各地的储备金、调剂金。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按照要求征收、上解、归集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发放各项费用。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四)各级人社、财政、社保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各项政策落地,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权益。
(五)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法规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NFH9J7R0550APH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