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遵守“解雇保护”规则,否则需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2021-11-03 12:44:00 浏览:
禁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临退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临退职工劳动合同。
临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续延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依据国务院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临退职工劳动合同等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与继续留用临退职工至退休之间,对两者利益的权衡结果一定是后者,这是法律保障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精心设计。用人单位做出留用临退职工的选择,并获得法院支持,完全符合立法意志。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cdab9da96c0010000df844d7e12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