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在渝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大型企业组织人事(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处):
现将《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巴渝工匠 2020 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国家和重庆市表彰的优秀高技能专家名字命名,通过专家团队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传帮带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工作室分三个层次,包括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工作室申报和确认
第五条 按照服务发展、按需设立原则,工作室设在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特色农业等相关领域。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企事业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专家;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提供必要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维持工作室正常运行。
(二)高技能专家条件。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为人正派,学风严谨,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每年在工作室工作 6 个月以上;领衔一个 3—15 人专家团队。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应获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级以上技能类奖项,具有某一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具备以下部分条件:能够利用绝技绝活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培养一定数量技艺高超技能人才;发展、挖掘传统工艺并进行传承。
2、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应获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或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及以上技能类奖项,具有某一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或相应技能水平,具备以下部分条件:能够利用绝技绝活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全面掌握和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攻克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效果;挖掘、传承传统工艺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成果。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应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工作室原则上按层级逐级申报。全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单位,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技能专家,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八条 申报和确认程序
(一)工作室以企业(行业)、院校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向市高技办申报,申报材料报送市高技办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或《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拟命名专家 1500—2000 字事迹材料;
3.工作室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计划目标,本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拟命名专家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照片;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二)工作室由市高技办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工作室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国家级(市级首席、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同一技能专家只能命名建立一个大师工作室。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层级只能建立一个相同工种工作室,对于在本市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的大型企业,可将每个分支机构视为一家单位。
第三章 工作室任务
第十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高技能专家带徒传技作用,为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单位营造学技能、比技能、研究技能氛围;完成单位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完成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任务,参与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公益活动;参与各类技能竞赛评判,指导参与国家和国际技能竞赛,参加国内外技能技术交流,参与技能技术创新;定向培养高技能人才;完成市里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完成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任务,参与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自主立项或积极参与本行业技术技能研发工作;参加国家和国际技能技术交流;完成国家或市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合法规范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作协调和推荐申报。市人力社保局(市高技办)负责检查评估和宏观指导。
第十二条 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签订责任书。企事业单位与工作室命名专家签订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并报市高技办备案。
(二)配证挂牌。批准建立工作室后统一授予铭牌,市高技办配发工作证。
(三)明确责任。每个工作室明确 1 名负责人(一般为命名专家本人)和 1 名联系人,并报市高技办备案。
(四)成员配置。工作室成员由命名技能专家和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
(五)经费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对工作室经费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七)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市高技办报告。
(八)总结交流。市高技办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全市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两年对工作室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采用 120 分制,评估结果分合格(考核 75 分及以上)、不合格(考核 74 分以下)两个等次,并从合格的工作室中产生一部分优秀奖。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合格等次数量的 5%。获优秀奖且符合上一层次工作室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工作室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因命名专家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也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因命名专家调离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也可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按相应条件予以评审认定,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相关规定报人社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工作室每年 12 月中旬向市高技办报送次年工作计划,市高技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名义授予铭牌,并授予相应层级命名专家称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人社部名义授予铭牌,并授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称号。
第十九条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所在单位按不少于 15 万元配套;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所在单位按不少于 10 万元配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一次性补助 5 万元,所在单位按不少于5万元配套。对工作室升级的,按照差额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建设以及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于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所在单位每年均应配套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室考核评估获优秀奖给予每个 3 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命名专家由市高技办定期组织体检和疗养休假。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作室培训半年以上且符合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的学徒(学生),命名专家出具考核合格报告可免申报技能等级鉴定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后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工作室成员及培养学徒(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展
示技能人才风采。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技能大师、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重庆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室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工作室技能专家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确认的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首席技能专家工作室)亦适用于本办法。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废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重庆市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