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2017年4月30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
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2.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7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办发〔2008〕131号和甬总工〔2008〕1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7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