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其中,原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由于补助标准提高增加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属建筑行业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渠道,继续按照《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办法》(陕建政发〔1993〕483号)办理;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二、对按照市财政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落实市属企业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07〕701号)规定,已移交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市属企业中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县。
三、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49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54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6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907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
2017年7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