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7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原有的44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30元中,中央财政负担24元,地方财政负担6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根据省市6:4的比例,地方财政需负担的6元中,省级财政负担3.6元,市区财政各负担1.2元。
二、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正常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50元;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纳16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纳50元。
三、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四、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西安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1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