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双十一”必须加班?当然不是

2021-11-25 13:40:00   浏览:

“双十一”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吗?一家速运公司要求司机张某“双十一”加班遭到拒绝,便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进而引发劳动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该速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张某在职期间做五休二,固定于每周五、周六休息。20191111日,张某发现工作班次被更改,在工作聊天群中要求领导不要在其周五(15)周六(16)的休息日排班。领导在群中回复,11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因张某未在1115日、16日上班,速运公司于1127日向张某做出询问,张某确认已签收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业务处罚管理规定》,并称休息日需带老人看病而未上班,但当时未将原因告诉组长,现愿意接受公司处罚扣分。

  张某于2019126日收到速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速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速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647.20元。

  【庭审过程】

  该速运公司提起上诉,称“双十一”期间为快递行业最忙碌的时段,所有员工都忙着让每一份快递快速到达购物人手中。且其用工方式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十一”期间属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时期,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员工工时的行为。

  张某则表示,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属于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而是由于生产任务比较急迫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加班。生产任务即使能称得上是紧急,也是对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构成的紧急,而不是对生命财产的紧迫情况。如果说一般的按期交货也算得上是紧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处处是紧急,永远紧急。对此企业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不能仅仅因为处于“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就强行安排职工加班。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张某的岗位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也是做五休二,张某有固定的双休日。速运公司要求员工在“双十一”期间每天工作,其实质就是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速运公司因张某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认定张某“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是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11/25/2111250758412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