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方式


  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和我省按国家规定自行调整的乙类药品组成。其中:

  (一)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先纳入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规定,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我省自行调整时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四)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六)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二、关于支付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同步探索开展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先行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须、价格昂贵的药品,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暂参考全国最低市场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暂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支付方式和标准予以支付。


  三、关于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相关信息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确保9月1日起执行。我省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须报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后适时发布,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省自行调整药品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为统筹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执行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国家规定抓紧确定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形成2017年版吉林省药品目录并发布。同步建立健全全省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管理办法和医保药品目录对应日常维护管理办法,确保全省药品目录管理统一、规范、精准。

  省医保局要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药品目录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录入、更新的数据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后执行。要做好数据采集分析,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抓好药品目录在本统筹地区的具体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