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职场人如何化解“闹心”事?
2021-12-21 12:38:00 浏览:
每逢岁末年初,总会有一些事儿揪着职工的心。譬如,今年的工钱如数拿到了吗?年度考核成绩排列末尾就该走人吗?跳槽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未休的年休假可以挪到下一年吗?如此等等。那么,劳动者面对年底这些易发频发的“闹心”事该如何化解呢?以下4个案例及其分析为职工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答案。
【案例1】 为尽快讨回工资,应请求哪个部门处理?
唐某等人是某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师,工资由底薪5000元和课时费等部分构成,每月能领到工资约1.2万元。2021年下半年,随着国家减负政策的实施,该家培训机构培训业务大幅下滑,老板遂以经营困难为由,每月只发底薪1000元和实际课时费。目前为止,培训机构已经拖欠10名教师的好几个月工资累计达16万元。
唐某等教师想知道怎样才能尽快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点评】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国家对拖欠工资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各地每年年底都集中开展欠薪问题的专项治理,其中,校外培训机构欠薪是今年治理的重点之一。所以,唐某等人现在应尽快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既可以向人社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还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
鉴于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处理往往较慢,所以,最优先选择应该是向人社局投诉,由人社局依法向该培训机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如果培训机构逾期拒不改正,即未在人社局限定的期限内清偿欠薪,人社局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如果该培训机构的欠薪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那么,人社局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2】
绩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卷铺盖走人?
王女士是某服装公司的车间工人。该公司规定为了提高工效,对全体车间员工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2020年年终考核后,公司向王女士发出“末位淘汰通知书”:你全年绩效排在整个车间的最后,按照末位淘汰制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雇,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排名末位,但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点评】
在用工管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据,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不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二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年终考核中排列末位,但她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并非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公司解雇王女士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王女士应得经济补偿金的2倍。王女士选择了后者,仲裁机构当然予以支持。
【案例3】
岁末跳槽,年终奖就泡汤吗?
近几天,芮女士正在为年终奖郁闷。芮女士在私营公司上班,上个月,她通过笔试和层层面试,被一家更专业、更有前景的公司录用。新工作不仅薪酬丰厚,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她有施展才华的机会。但是,对方要求她在2021年年底前报到。现在走吧,在这里的年终奖很可能泡汤。因为,公司为“留人”,决定在次年2月才发年终奖。不走吧,她又将失去一次大好机会。
那么,芮女士跳槽后究竟还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呢?
【点评】
发放年终奖虽然是企业的自主权,但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一般来说,是否发年终奖、发多少?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办理。一旦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一说,那么,年终奖实际上就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企业就必须兑现,而不能以劳动者离职等为借口不予发放。
本案中,芮女士即使在年底前跳槽了,只要私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或者私营公司后来确实向员工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此时,芮女士就有权享受相应月份的年终奖。如果公司以芮女士已离职为由拒发年终奖,那就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芮女士有权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