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2021-12-24 13:28:00   浏览:

案件事实

  高某在201891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服。高某于20191213日离职。

  201810月开始,高某应发工资为4500元;20197月开始,应发工资为5500/月;20196月的工资扣发工作服费用476元。

  20191216日高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9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522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959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19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院认为

  高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且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

  据此,某公司在高某20196月的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476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高某返还2019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12/24/2112241131129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