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黑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安全生产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协调推进。各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断健全,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覆盖全省13个市地,职业病报告管理趋于规范,职业病诊治水平大幅提高。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效果显著,社会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日益关注,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合法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增多,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病仍呈多发态势。目前全省共有尘肺病患者3.3万人,每年新发尘肺病病例600例以上,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病例数呈上升趋势。二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职业病危害分布在矿山、化工、冶金、建材、轻工、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相当多的中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治理难度较大。三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淡薄,不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难以保障。四是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部分地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职业卫生监管科室设置不全、监管人员少,监管技术装备和措施不到位,监管能力有待提高。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不断出现,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提出新的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防治,科技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引领、创新驱动作用,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创新发展。
2.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动用人单位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统筹谋划,落实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落实部门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工作场所职业健康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大幅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发挥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作用,建立省、市、县三级防治职业病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区的市至少确立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增强。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实现重点职业病监测市(地)全覆盖、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强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职业病报告管理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患者保障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到2020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0万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与生活救助,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制度标准体系设计研究,逐步形成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化工、冶金、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建材、木制家具制造、燃煤发电、石墨生产、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作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卫生咨询、检测、体检、康复等服务。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国资委、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范畴,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培训,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全面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执法监督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强化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我省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合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引导具备国家标准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和参与职业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布局省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化专业技术服务网络体系,设区的市至少确立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改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公开、资质条件公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合理制定监测与评估方案,开展以煤工尘肺、铅中毒和布鲁氏菌病等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常态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省职业病防治专家库,细化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要求,规范专家库的组成和使用,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省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全省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处置装备,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提高全省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职业病防治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发生率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省人社厅、民政厅、省总工会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监管、监测与报告系统。
1.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全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建立全省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信息共享。依托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引导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岗位安装监测装置,通过实时监控预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职业病监测和报告管理网络。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系统建设,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职业病报告单位要按职业病报告工作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互通与共享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建立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逐步实现部门间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省总工会、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与健康促进。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载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人社厅、省总工会、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在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肺、防中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对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围绕重点职业病、职业病危害的防控及新型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防控,加大科研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工程防护、早期职业健康损害识别、职业病诊疗等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和借鉴国家及先进省份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省科技厅、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落实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履行法定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安全监管、人社等部门建立职业病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省煤管局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整治,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黑龙江煤监局负责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安全监察工作,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工作。省工信委负责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社厅负责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提取2%左右,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参保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制度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制度,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发挥省职业病防治院专业技术优势,成立职业病防治专科培训基地,分期、分批培训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强同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攻关、经验和技术交流,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能力水平。(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教育厅、黑龙江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具体措施,将本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细化,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上海“职工亲子工作室”设置及管理办法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