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830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688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52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6249元;选择60%,年缴费8140元;选择70%,年缴费9497元;选择80%,年缴费10853元;选择90%,年缴费12210元;选择100%,年缴费1356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