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宣传,帮助指导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务派遣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劳务派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劳务派遣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重点是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仍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及其用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及工资(加班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情况;
3、依法提交2016年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情况;
4、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劳务派遣情况;
5、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确定“三性”岗位的民主程序、内部公示情况;
2、使用劳务派遣的数量及用工比例情况;
3、异地派往杭州用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工资(加班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情况;
5、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以自查自纠为主,市局适时进行抽查。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1日—10月30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积极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优势,向辖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并督促、帮助、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自查自纠。
(二)抽(检)查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和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别组成检查组,确定专门人员,深入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抽检比例不少于10%,抽检前应当公布被抽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名单,抽检时主要核实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情况,指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反馈给市人力社保局。
(三)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区、县(市)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强化劳务派遣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依法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专项检查内容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实施检查。专项检查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服务指导与督促整改相结合,不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及时纠正劳务派遣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及时总结。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要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举措,于12月20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王鸿辉,联系电话:87211475(传真)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5日
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