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辛苦工作拿不到工资,法院却判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2022-02-16 14:17:00   浏览:

协议规定月工资2万元,而辛苦工作几个月,却拿不到工资,多次讨薪处处碰壁,让他焦头烂额。孙西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但最终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保留有效证据,孙西的官司败诉了……

  案起缘由

  上班拿不到工资

  “有没有兴趣来我们公司上班,一个月2万元,怎么样?”2018年,常年在建筑行业打拼的孙西受朋友金辉邀请去西宁市城东区某大厦上班。能拿到高额工资,孙西心动了。

  几日后,孙西与金辉协商一致,孙西前往浙江长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承建的西宁市城东区某大厦项目提供劳务。随后,孙西和金辉签订了协议,内容为:20184月至201811月合计8个月,按每月2万工资计算,共16万元,扣除已给的1万元生活费,合计再支付15万元,金辉在最后落款写上了单位名称——长久公司某大厦项目部和自己的签名。

  工期结束了,可是孙西迟迟拿不到工资,多次向长久公司讨要都没有下文。

  20212月,孙西向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61日作出裁决,认为孙西与长久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孙西对该裁决不服,一纸诉状将长久公司起诉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孙西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长久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7万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4万元,并支付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争议焦点是孙西与长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西在法庭上陈述:“我和长久公司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聊天记录中均可以看出长久公司对我都作了工作安排,我受长久公司的管理。”

  另外,由金辉出具的结算单上对孙西月工资2万元也有明确约定。长久公司为城东区某大厦项目的施工方,孙西负责处理该项目上的现场管理与技术服务,提供的劳动也是长久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孙西强调:“长久公司与金辉是挂靠关系,应由长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我的工资是先由长久公司支付给金辉,然后由金辉再支付给我。即使我不是由长久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也应当由长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长久公司向我支付劳动报酬。”

  长久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孙西不受长久公司来管理,公司没有向孙西发放过劳动报酬,公司也没有雇佣或者是要求孙西来公司项目所在地从事相关劳务活动。孙西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公司与金辉之间是挂靠关系,公司与金辉没有任何关系。

  长久公司代理人还称:“我们认可孙西是金辉聘请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与长久公司无关。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阶段,法官认真梳理证据,经仔细调查,查明事情始末。

  原来,20165月,长久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某大厦建设工程。2016815日,青海坤宁实业有限公司与长久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青海坤宁实业有限公司对长久公司青海分公司所承建的大厦项目开展劳务施工作业。合同履行中,青海坤宁实业有限公司与长久公司产生纠纷,停工到20183月。之后,长久公司将青海坤宁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建筑劳务承包合同》。该案经法院调解,青海坤宁实业有限公司与长久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

  2018年,西宁市城东区某大厦建筑方——西宁大美实业开发公司以长久公司因资金问题造成停工,一再违约,复工无望。西宁大美实业开发公司将长久公司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案经法院调解,西宁大美实业开发公司与长久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以上都说明长久公司与西宁城东区某大厦已经没有了合同关系。综合相关证据,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孙西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二审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孙西不服,提起上诉。

  202111月份立案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虽然孙西一方提交了一份手写的账目清单,但此证据不能得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孙西对于金辉与长久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举证证明,故其要求由长久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主张的依据亦不足。

  西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无法证明孙西与长久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体现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自应维持。孙西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与长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一审存在程序瑕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诉讼中,孙西要求长久公司支付工资17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4万元及支付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理应维持,孙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2/16/2202160754041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