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那些事儿
2022-03-03 15:35:00 浏览: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就业权利里最核心、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然而在劳动者就业方面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不平等现象,其中女性劳动者遭遇的不平等对待尤其突出。女性劳动者只有了解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方法,才能在求职和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性平等就业权相关法律有哪些?又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
我国哪些法律规定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哪些情况属于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常见的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求职过程中的,一方面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
求职过程中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情况,除特殊工种外,招聘时只招男性不招女性
面试时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男女标准不同,差别化提高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
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比如约定 “禁孕条款”等。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情况
不同身份的男女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从事等值工作的男女劳动者不能获得等值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
在晋职、晋级等方面对两性区别对待,倾向于将更多机会留给男性。
基于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终止妊娠解除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女性求职就业遭到歧视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行与单位沟通
协商处理,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女性劳动者可积极学习和了解掌握女性平等就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向单位工会寻求帮助
工会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可向单位工会寻求帮助。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妇女组织等部门反映投诉
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妇女组织对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赔偿权利。单位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案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也属于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女性劳动者可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仲裁前置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3/03/2203031409430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