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部门,中央驻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简政放权总体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


  (一)区内国有企业(含中央驻藏企业,下同)员工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在区内国有企业之间流动,区内国有企业因破产、重组、改制等原因,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到区内其他企业,以及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人员流动到区内国有企业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再进行审批,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内国有企业原固定工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部门和具有审批权限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到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后,对符合流动条件的,继续由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外国有企业原固定工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部门和具有审批权限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到区内国有企业的,继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与流入地社保经办部门衔接,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藏人社厅〔2010〕152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流入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区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区内跨岗位、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调动的,以及符合报考条件的区内国有企业员工因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继续按照《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调动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组发〔2012〕183号)有关规定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


  二、稳妥做好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相关工作


  (一)规范企业员工流动行为。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调整后,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引导和规范企业员工流动行为。

  (二)切实做好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调整后,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原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将员工档案妥善转移到员工流入单位。

  (三)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各国有企业和社保经办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时做好流入、流出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调整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国有企业自主用工灵活性、引导优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发挥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的有效手段,也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管理权限调整导致企业员工对就业身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等问题产生误解,避免引起企业员工思想情绪波动,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加强对员工流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权限的重要意义,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负责做好相关工作调整和衔接。对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调整后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要总结分析,科学评估,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