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根据平台派单未达到考核要求:能否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2022-03-11 12:52:00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1116日入职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随后被派遣至南京某公司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700元。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张某20212月下旬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公司运营效率,未达到劳动合同附件司机手册第五章第二项岗位考核要求,故于2021225日、27日分别向张某发送返岗通知函,要求对张某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营水平,但张某均未参加。202132日,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34日解除,理由为张某工作效率低下、拒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张某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属于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元,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存在不胜任工作;2.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有效通知张某返岗培训;3.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充分的举证和说明,如果被认定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张某20212月下旬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能胜任工作,未达到劳动合同附件司机手册第五章第二项岗位考核要求,即每日接单流水不低于240元。本委认为,张某的工作内容为根据南京某公司的网约车平台派单进行跑单,跑单数量的多少并不完全取决于张某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司机接单数量多少受诸多因素影响,如使用平台用车的用户减少、平台派单数量的多少等。

故工作量的减少不能直接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张某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形,也只属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范畴,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张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提供已向张某送达培训通知书的证据,故不能证明张某拒绝接受培训、不服从工作安排,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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