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被拖欠?加班证据很关键!
2022-03-14 14:27:00 浏览: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1日,王某入职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王某于2021年6月25日从公司离职。
2021年7月1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1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期间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裁定公司向王某支付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加班费。
后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根据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王某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支付加班费,故应当向王某支付该部分加班工资。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
提醒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呢?
劳动者能提供的事前证据主要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工资支付流水、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事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与单位负责人的录音创造固定加班事实的证据。
劳动者在收集、整理上述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会将考勤记录存放在人事部门,劳动者应争取拿到考勤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表面证据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公司拒绝拿出原件,将承担不利后果。
2. 书面通知加班。实践中这种情形较少,如有书面通知的,应当立即截图、收藏保存证据。
3.工资条。工资条往往用于主张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加班费的情形,且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能从反面证实劳动者确有加班的事实。
4. 工作记录。如劳动者存在加班的情形,应当及时保存一些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据,例如打卡记录、快件底单、邮件日期等。
5. 报销记录。部分公司规定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报销车费,劳动者可以将这部分资料进行备份,以供不时之需。
6. 事后创造录音证据。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尚未警觉的情形下,通过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固定曾经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