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间工资被降,工会调解帮其追回损失

2022-03-15 13:21:00   浏览:

基本案情

张女士任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质检岗位,月工资6000元。20209月,张女士开始休产假。20212月,张女士产假期满,返回公司上班。公司人事负责人告知张女士:在她休产假期间,单位又招了一名质检员。另外,每个工作日公司还要给张女士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张女士可以选择晚上班一个小时或早下班一个小时。因此,张女士的工资由每月6000元降到每月4500元。张女士当场明确表示不同意降低工资。当收到下个月发放的4500元工资且与公司交涉未果后,张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工会调解员进行调解,终结本案。

处理结果

经工会调解员调解,公司同意向张女士补发被扣发的工资。

案件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另行雇佣人员、需安排哺乳时间等理由降低其工资,否则,构成违法。女职工可以选择申请调解、提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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