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单位对病中的员工不能“甩手不管”
2022-03-28 14:32:00 浏览:
读者孙沐芸近日反映说,她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休养3个月,公司已批准她的休假。可是,时隔一个月后,公司以双方之间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已经届满为由,不再承认她是公司员工,且自始不是公司员工。由此,停发了她的医疗补助费用。
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不能对病中的员工“甩手不管”。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孙沐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义务。
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指企业职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但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本案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孙沐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时间至少为六个月。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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