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2-04-02 13:10:00 浏览:
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7元。新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已按原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补差。
4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全疆各地州市,按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分为四个档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关,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次调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24个月的按统一标准上调,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7元,调整后四个档次分别为1710元、 1530元、 1458元 、1386元。乌鲁木齐市属于第二档。
从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已先后13次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4次调整。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及时联动调整。
据了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相关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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