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饭堂用餐后猝死,算不算工伤
2022-04-22 14:52:00 浏览:
案例
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开机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时-12时、13时-17时,中午1小时为吃饭和午休时间。7月21日12时30分许,唐某在公司饭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经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唐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法规关于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唐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认为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唐某家属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5月,省高院裁定,驳回唐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评析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唐某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其一,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制。《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有 6 个构成要件:①在工作时间,②在工作岗位,③突发疾病,④死亡,⑤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⑥死亡者为在职员工。必须同时符合①、②、③、④、⑥或者①、②、③、⑤、⑥,方能认定为工伤,缺一不可。
员工突发疾病,指的是员工因自身体质的原因发病,而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性质不同于一般工伤。法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是一般工伤的延伸,其立法本意是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才明确规定必须是当时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对死亡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二,员工下班后在饭堂用餐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岗位是指员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员工下班后去饭堂用餐,既非在工作时间内,也非在工作岗位上,不得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认定工伤。
本案中,唐某在上午下班后在公司饭堂用餐后突发疾病,发病时间并非在工作时间,虽然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得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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