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两部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以及《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2号)精神,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且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的专、兼职仲裁员以及担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记录人员。
二、补助原则
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审结一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补助一次,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同等标准。
三、发放标准
(一)独任仲裁员办案的,按150元/件的标准发放。
(二)组成合议庭办案的,首席仲裁员按100元/件的标准发放,其他仲裁员按50元/件的标准发放。
(三)案外调解案件的,按100元/件的标准发放。
(四)记录人员按30元/件的标准发放。
四、发放方式
办案补助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农垦、森工系统自行负担。每季度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黑龙江省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结台帐》,根据台帐内容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费申领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仲裁办案补助的申领、审核、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发放仲裁办案补助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费申领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