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53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据此,按照《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城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43元,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16元。

  此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