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2-05-18 15:22:00   浏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 [2022] 65号),将现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宜进行通知,其中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待遇处理部分《通知》明确说明,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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