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活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2-05-19 15:23:00   浏览:

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开设了一家未取得营业资质的机械维修厂并雇用劳动者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劳动者是否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劳动者是否从事了与科技公司有关的业务,是否在科技公司相关场所开展工作等。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717日,该公司于2019729日与某村村民签订合同,租用了一块地并开始在此建厂。由于一直未办理合法用地规划手续,202162日,该科技公司被当地政府下达《停建通知书》,因此停止了一切施工、建设行为。

2021526日,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同村租用了另一块地,用于承揽机械维修业务,但实际并未取得经营资质。从202229日起,张某等人到李某处工作,由李某通过微信或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向他们支付报酬。张某于215日突发疾病死亡,当日经调解人居中调解,张某家属与李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张某在李某机械厂上班,上班期间上厕所时,心脏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一次性给付10万元。

后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与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张某家属提交的一份微信群聊天截图显示,张某生前在该群聊中领取了微信名备注为某科技公司人员发放的红包,该微信名系李某使用,因而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就是为科技公司工作。

争议焦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另一家未取得营业资质的单位雇用的工人,是否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驳回张某家属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科技公司自注册后,在建设过程中因未办理合法手续被当地政府下达《停建通知书》,一直未建设完成,也未开始开展业务、招用工人。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个人出资租用的另一块土地上承揽机械维修业务,雇用包括张某在内的人员,并由李某通过微信或其个银行账户向被雇用人员转账支付报酬。这些都表明张某提供的劳动与科技公司无关。

在张某亲属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中,载明张某生前在李某机械厂(名称非该科技公司)上班,并由李某一次性付给张某家属10万元,李某机械厂不能等同于科技公司。张某家属提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显示,张某生前领取了李某以科技公司人员名义发放的红包,但微信名称随时可以更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张某所工作的李某机械厂或李某是以科技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

综合上述原因,在科技公司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该科技公司已经对外经营且制定了规章制度并适用于张某或张某从事科技公司的业务,亦没有证据证明由该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2/05/19/996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