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元加班费拿不到,就因为没加班审批手续?
2022-05-25 15:13:00 浏览: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王某入职后,其按照某公司的安排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照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王某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材料。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加班费。无奈之下,王某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可得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王某加班事实的认定。因此,劳动仲裁委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
【法官提醒】
公司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应违反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工作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5/25/2205250822560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