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标准应按月统计

2022-05-26 14:48:00   浏览:

案件回放

周某于20193月到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周某的月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保险补贴,如遇法定假日可获得3倍工资。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12月,周某离职。20211月,公司为周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周某个人负担部分为5000元。同时,周某将在职期间每月领取社保补贴返还给公司。

随后,周某发现,在返还社保补贴及承担补缴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后,其每月的实发工资数额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在201912月、202012月补发过工资,经核算周某每月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说法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密云区人民法院西田各庄法庭法官曲明辉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核算公司支付给周某的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将保险补贴、法定假日工资等予以剔除。本案中,公司虽提出相应月份支付的款项系补发当年度的工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故在核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按月统计,公司在年底补发的款项不应视为补足最低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工作期间工资差额。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5/26/220526110629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