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办发〔2017〕1号)要求,市人社局对照权责清单,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裁量基准3类8项,并按照要求细化、量化了行政裁量标准,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征收类(3项)
序号 | 名称 | 依据 | 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 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 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 | 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 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 市人社部门办理处室(单位) |
1 | 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及征收 |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困难企业应根据企业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下列其中一个方案参加医疗保险:1.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7%和2%比例缴纳;2.企业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不缴纳2%部分,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每人每月八元,享受大额补助医疗待遇时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3.企业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也不享受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4.可以只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8元/人.月费用后,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 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企业经营困难的,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 无 | 无 | 无 | 市社保中心 |
2 | 工伤保险费核定 |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 关于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关于费率浮动档次,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 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 | 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向承办其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1.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4.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核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欠。 | 无 | 无 | 市社保中心 |
3 | 失业保险费核定 | 《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作为缴费依据。缴费单位的缴费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缴费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 无 | 无 |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在每月10日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个人缴纳部分不得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单位)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欠。 | 无 | 无 | 市社保中心 |
行政给付类(
名称 | 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 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1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在定点医院挂账结算 | 无2 | 工伤保险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2、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条件:在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 | 无 | 市社保中心 | 名称 | 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 市人社部门办理处室(单位)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3、送达文书表格。2、《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保险处 |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本人住院病历复印件,需盖有医院病案公章;3、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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