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约定”不能豁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2022-05-30 14:56:00 浏览:
【案例介绍】
瞿某系某供应链公司员工,岗位为调度员。2019年2月22日,公司因瞿某腰椎骨裂问题与其签订《承诺书》,公司承诺在瞿某养伤治疗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2019年7月,公司发现瞿某平日考勤存在异常,遂要求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纪律制度。但此后,瞿某仍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伪造打卡记录,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拒不改正。2019年8月12日,该公司以瞿某旷工和伪造考勤记录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瞿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双方在《承诺书》中的约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在劳动者养伤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该承诺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并非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劳动者如需看病、养伤、休假等,仍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上述承诺为借口,无故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伪造打卡记录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工作秩序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对瞿某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对该权利作了限制,即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自身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权进行处分,自愿对该项权利作出一定让渡也是用人单位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因此,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约定原则上有效。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不因与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特殊协议而豁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作为劳动者,恪守勤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最基本的诚信行为和工作常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该勤勉义务不能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特殊约定而当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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