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

2022-06-02 14:41:00   浏览:

广东在全国率先修法,为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法治保障。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失业保险基金提级至省级统筹

20216月,广东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确定我省将从今年7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原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规定,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条例亟待修改。

条例修改充分考虑广东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提升为省级统筹带来的变化,推动广东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广东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解决广东失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较弱,失业保险制度应有功能尚未全面发挥等问题。

为此,条例将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省级统筹。统筹层次变化,也带来省市政府部门职能的相应变化。原条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条例修改后,改为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

统筹层次的提升不仅提高了基金抗风险能力,还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流动。根据条例,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

计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针对近年来中央出台多项关于失业保险管理的政策,原有条例中部分条款与相关政策不一致或明显滞后、一些条款操作性不强等情况,此次修正也作出相应修改与调整。

这次条例修改,规定了失业保险金按照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外,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2021年底我省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行办法。此次条例修改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填补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金申领更加便捷

针对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尤其是办理跨地级以上市业务时,存在多头跑、来回跑和材料要求过多等问题,条例修改了有关条款,理顺有关工作机制。

条例修改中,突出将近年来优化经办服务、便民利民举措作为重点内容,将好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例如,条例明确了失业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最先收到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的机构应当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又如,条例将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等,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

此外,条例还突出对信息化相关内容的要求,力求提高服务效能。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灵活简便的方式,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便利。此外,条例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为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提供信息数据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2-06/02/content_251665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