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缓缴公积金,职工贷款不受影响
2022-06-13 14:34:00 浏览:
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近日推出助企惠民政策。为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职工办事,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流程、办事要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申请缓缴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通过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缓缴期结束,企业应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企业职工申请贷款不受影响
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在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职工所在企业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贷款银行和中心在贷款审核时根据受疫情影响缓缴企业名单对职工缴存情况进行认定,除正常的贷款申请程序外,无需职工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受疫情影响未正常还贷不计逾期罚息
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职工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按政策规定执行。
需注意的是,职工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补齐未偿还贷款本息,未补齐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2022年5月至12月逾期记录一并报送征信部门。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符合按月担保代偿条件仍由担保公司按月代偿;符合一次性清偿的,2022年12月31日前不进行清偿处理,由担保公司按月代偿。职工最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项。
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高
按照政策规定,对于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市场租赁住房职工及配偶在2022年6月2日前已办理租房约定提取签约的,协议期内仍按照约定的提取金额进行提取,提取限额按照老政策执行。协议约定提取日在6月2日之后且尚未发生提取的,职工在终止已签订的租房约定提取协议后并重新签订协议后,可按照新政限额变更约定提取金额。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6/13/2206131408355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