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哺乳假能否得到批准
2022-06-16 15:05:00 浏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杨某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反映,称所在公司未同意其哺乳假申请,侵害了女职工权益。
经了解,杨某2021年5月28日,杨某生育一女,因女婴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出患有佝偻病,遂于2021年9月向公司申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并递交了相关病历记录。但公司认为杨某生育后自己并未患有疾病,身体状况允许其正常上班,故公司经过讨论后明确告知杨某不批准其哺乳假,通知其产假结束后必须回公司上班。杨某收到通知后对公司决定提出异议,于是前来反映问题。青浦大队得知情况后,立即与该单位联系,宣传了相关政策,单位最终批准了杨某哺乳假。
【综合点评】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享对于女职工哺乳假的审批权。用人单位在审批女职工哺乳假申请时,应先审查职工是否根据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相关病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对职工请假事由及病历存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至医院核实相关事宜。如职工存在提供虚假病历记录、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处理。
其次,在病历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障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07号)中对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予以列举,其中包含了婴儿佝偻病,明确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该疾病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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