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厦门医保按自然年度执行
2022-06-23 15:13:00 浏览:
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部署,近日,厦门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卫健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厦门市医保年度调整相关工作。为让市民进一步了解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有关事项,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蒋更生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为大家答疑解惑。
蒋更生介绍,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即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今年下半年作为调整过渡期。
此次调整本着“不增加用人单位成本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原则进行,过渡期内,五个重要医保事项“三调一延一不变”。今年,厦门市将分两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即4月-6月集中征缴今年下半年(即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10月-12月集中征缴明年全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进一步助企纾困,市医保局出台政策,允许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22个困难行业免申即享,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三调整”
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执行
调整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按半年标准缴纳
厦门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114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现行的半年标准,即570元/人征缴,其中,个人缴费为200元/人、财政补助为370元/人。过渡期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今年4月-6月集中征缴。
需特别提醒的是,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10月-12月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具体缴费标准届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今年10月-12月要缴纳2023年1月-12月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调整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预划拨
过去,每年7月1日将本市职工全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到个人账户。过渡期内,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入。
2023年起,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厦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延长”
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期限延长
过渡期内,即参保人员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3月31日前。
“一不变”
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过渡期内,参保人各项医保待遇均保持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